loading ...
loading...

2008-03-25 | 正读基金交易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享

正读基金交易所得税优惠政策

  前几日有一则消息在网上被当作特大利好传播,说是基金交易可以免征所得税了。我以为关于基金交易所得税的政策有了变化,疑惑之中,就特意去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查了查。结果发现,显然是一种误读。

  关于基金交易所得税的最新政策源于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仔细看一下,这个优惠政策仅仅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而不是投资者的。

  因此,下面的规定仍然没有变化(源于财税[2002]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以后,对于网上的消息,最好是查实一下。


 



 

分享 分享 |  评论 (1)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发表于 10:07
搜狐博客温馨提示:警惕博客留言诈骗, 搜狐博客管理员的正确地址为http://admin.blog.sohu.com, 其他都是冒牌。搜狐博客官方不会要求参加活动的各位博友缴纳任何的手续费用。请勿轻信留言、评论中的中奖信息,更不要拨打陌生电话及向陌生帐户汇款,谨防受骗!识别更多网络骗术,请 点击查看详情
正在读取评论信息...
您还未登录,只能匿名发表评论。或者您可以 登录 后发表。
 
  一个单亲妈妈的心愿:治好7岁儿子的白血病
表  情:
加载中...
回复通知: 同时用小纸条通知对方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