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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1 |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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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出台

  2008年4月20日,证监会公布施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意见>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意见》指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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